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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調整部分藥品行政審批事項審批程序的決定2017-04-06 09:48瀏覽數:476次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31號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調整部分藥品行政審批事項審批程序的決定》已于2017年2月21日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長:畢井泉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改革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44號)以及國務院有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進一步加強藥品注冊管理,切實提高審評審批效率,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研究決定,將下列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作出的藥品行政審批決定,調整為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藥品審評中心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名義作出: 原文鏈接:http://www.sda.gov.cn/WS01/CL0053/171383.html 上一篇: 《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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